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113年度工業區巡迴講座」報名網頁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向 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遞地址、職稱及其他詳如報名網頁之內容,並以本行自 臺端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1、 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為資料使用期間。 |
2、 依相關國內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等)。 |
3、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 利用方式。 |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0800-033175、04-22273131、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均能受理。另 臺端亦得隨時透過前開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行於接獲 臺端通知並確認臺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
六、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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